序号 |
内容 |
工作任务 |
完成工作时限 |
1 |
计划部署 |
各分局将计划内参评企业名单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,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布。 |
1月1日至1月10日 |
2 |
自查自报 |
督促企业将上一年度的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、环境管理、社会监督等4类21项评价指标的实际情况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各县(市)区生态环境部门。 |
1月10日至1月20日 |
3 |
结果初核 |
各县(市)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上报的环境信息后,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信息进行核实,并补充相关信息。并将初核结果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。 |
1月20日至2月12日 |
4 |
结果复核 |
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各分局初核结果后,对信息进行复核,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信息,确定初评结果。 |
2月13日至2月27日 |
5 |
结果公示 |
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门户网站将初评结果公示15天。公示期间,参评企业、公众、社会组织等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满前,采用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,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。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异议意见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,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。 |
2月28日至3月14日 |
6 |
确定结果 |
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。 |
3月15日至4月20日 |
7 |
信息发布 |
市生态环境局在评价结果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,通过门户网站、“信用芜湖”和市级媒体等方式发布结果。 |
4月底前 |
备注 |
市局适时组织对不参评企业及初评结果进行现场核查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