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登录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http://1.202.247.210;
2、按照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注册并填报;
3、属地分局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。
办理部门:各县市区、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
办理地点:网上申报
法定期限:企业提交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,受理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。文件齐全的,审核通过;文件不齐全的,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,并按期再次备案。再次备案的期限,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承诺期限:文件齐全的,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
监督电话:0553-5736029